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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
  • 2022/8/23

    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一二○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八○名。
    (三)國民中學組:五○○名。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四、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同一順序者,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者優先,成績相同時,同時錄取。
    國民中學發給獎學金,由本局依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發給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推薦申請人數不足額時,本局得調整剩餘名額予他校。

    五、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民中學組: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金額,本局得視財源酌予增減,但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公告之。

    六、學生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五)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特設獎學金審核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七、本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八、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符合資格學生請於十月一日前將申請表件送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

    • 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 申請說明_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含五專及大專院校)組

    •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_含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