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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行政單位 > 圖書館 > 圖書借閱相關規定

圖書館開放時間表 

星期


				
8:00~16:45
6:00~21:15
8:00~16:45
(未開放)
8:00~16:45
6:00~21:15
8:00~16:45
(未開放)
8:00~16:45
6:00~21:15
備註
國定假日及三次段考期間未開放
寒暑假開放時間將另行公佈

 

圖書借閱辦法

一、
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有借閱本館圖書之權利。
二、
教職員工第一次申請借書時,應攜帶服務證,由圖書管理員貼上條碼。高一新生於第一學期開學 後,由各班統一攜帶學生證,由圖書管理員貼上條碼,管理員依讀者之條碼填記師生條碼登記表後,輸入電腦建立讀者資料,憑以爾後之借書。
三、
本館各項圖書憑服務證或學生證上之條碼借閱之。
四、
圖書館應設借閱過期期刊、報紙登記簿,於教職員工、學生借閱時、歸還時登記之。
五、
借書辨識條碼有效期間:教職員工至其離職,學生至其離校止。
六、
借閱各種圖書,程序如下:
以電腦查詢 →借書程序→開始以圖書目錄查詢→至架上找書→找到所要之書籍→櫃檯→結束→直接至架上找書
七、
借閱圖書:教職員工以十本為限,學生以三本為限。
預約圖書:教職員工以五本為限,學生以一本為限。前書未還,不得再借。
八、
借閱圖書一次學生以七天為限,教職員工以十四天為限。必要時經辦理續借手續者可續借一次。 若逾期未歸者,以個人圖書逾期通知單,告知借閱人及「逾期公告列表」自存,並且將停止其借 書權,直到圖書歸還後才可借閱圖書。上開借閱時間如因特殊事故,經本館通知後,須立即歸還。

九、

借出之圖書如遺失或損壞情形,借書人應購得原書抵償若無法購得原書,
則圖書管理員填製「圖書借用遺失購書抵償處理單」,依財務管理辦法第五章
圖書管理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教職員工由教務處
簽報處理,學生則交由訓導處懲戒之。

十、
下列圖書不准借出室外:
 
字典、辭典、辭書之類。
(報章雜誌(現期報章雜誌)。
年鑑手冊、統計、年報、公報、同學錄之類。
善本圖書。
十一、
每學期自第十八週起一個月內,圖書停止外借,已借出之圖書個別以
「個人逾期通知單」告知借閱人及以「逾期公告列表」自存,並應於一週內歸還
,以便整理。
十二、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閱覽室規定 

一、

本館設閱覽室(以下稱本室)開放專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課外閱覽之用。

二、

學生憑學生證入室閱覽,教職員工由管理員辨識後准予入室。

三、

本室雜誌報紙可自由取閱,閱畢仍須放置原處。如有重要且值得參考之資料,應於不違反智慧財 產及著作權之原則下拷貝使用。

四、

本室所陳辭典、字典、報章雜誌等限在本室內閱覽者,不得攜出室外,離室時須交還。

五、

借閱圖書、報紙雜誌,不得塗改、損壞、撕破剪缺,如經發覺,借閱人須照市價賠償。

六、

閱覽室內坐椅應輕聲移動或放置,使用後應放置整齊。

七、

閱覽人於室內應保持肅靜,不得高聲談論、朗誦及喧嘩吵鬧,以便提供安靜之 閱覽環境。

八、

閱覽室內禁吃零食或嬉戲。

九、

閱覽人不守規則時,由管理員勸導,情節嚴重者,教職員工由教務處簽報處理, 學生則轉送訓導處懲戒之。

十、

閱覽室之清潔維護,由體衛組長指派班級負責,管理員監督之。

十一、

閱覽室之借用,使用單位於事前先至圖書館填寫圖書館使用申請登記簿或設備借用 申請單,使用單位於事後有恢復原狀,保持整潔之義務。

十二、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