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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6/23

    9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及優待、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二、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且符合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至94年7月20日以前,失業期間至少連續滿6個月以上(即須在94年1月19日以前失業者),並至少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至申請截止日必須仍未就業者。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已請領老年給付者。 2.未請領失業給付者。但已經就業服務中心(站)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者不受此限。 3.至申請截止日(94年7月20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者。但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者不受此限。 4.非自願離職失業後至申請截止日期間如有參加勞工保險者。(以勞保局投保資料為準。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以就業認定。)但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15年以上者,為請領老年給付,並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須於申請截止日前轉改向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加保或切結在該辦法規定之期限內在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辦妥續保手續,否則仍視為不符合規定。 5.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但其離職如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不受此限。 (二)92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料為準)。 三、受理申請日期:94年6月20日起至94年7月20日止。 四、申請方式:一律採通信申請。受理窗口: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五、申請書表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暨各辦事處、勞工委員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相關網站一)直接下載,亦可從勞委會網站(相關網站二)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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