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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3
93學年度台北市東莞同鄉會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凡屬廣東省東莞市籍之國中以上學生,93學年度成績無任何一學科不及格,體育成績70分以上,並合於下列規定者: 1.學業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可申請甲種獎助學金。 2.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或75分以上,可申請乙種獎助學金。 3.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或75分以上,可申請丙種獎助學金。 二、申請時間:94年10月15日起至11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符合上項申請條件同學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