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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5
94年度平鎮市莊垂房清寒獎學金暨邱瑩東殘障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凡在平鎮市居住達半年以上,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以前設籍至申請日截止前仍在籍者,就讀國內日夜間部公私立中學、國中、高中職、專科、大學等(不包含國小六年級成績)具有殘障手冊或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證明,並達下列成績上以者: (一)殘障獎學金:學業成績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七十分以上。 (二)低收入戶獎學金:學業、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下列情之一者不得申請: 1.享有公費待遇者。 2.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3.就讀研究所或補校學生不在本獎學金範圍內。 三、申請日期:94年11月5日至11月20日止。 四、申請應繳文件: (一)申請書請至各就讀學校、市公所或里辦公處索取。(填妥後請學校簽章註明是否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 (二)九十三學年度總成績單(含上、下學期)。 (三)戶口名簿及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各乙份。 五、申請手續:申請書請至就讀學校簽章並加蓋學校印信,檢附相關證件,於申請日期截止前送本所民政課彙整;逾期或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