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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8
93學年度第2學期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
一、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三、申請期限: 第二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四、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五專(前三年)、高中(職)、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及操行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五、申請方式:凡合於上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一戶學生數人者應分別填列);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1.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2.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由學校開具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4.在學證明乙份。 5.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乙份。 6.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確實就學困難之文件)。 7.印領清冊。 符合申請資格之同學,請至註冊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