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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7
93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政府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條件: 1.設籍居住臺中市六個月以上,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肄業之清寒優秀學生未享有公費及其他獎學金得提出申請。 2.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3.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請加附戶口名簿影印本,以證明為臺中市在籍戶) 4.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請加附戶口名簿影印本,以證明為臺中市在籍戶) 5.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6.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 7.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或藝能學科)七十分(乙等)以上。 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 3.清寒證明書 4.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申請期限: 93年10月1日起至93年10月31日止。 符合條件同學請於規定時間內至註冊組登記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