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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 2024/3/10

    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獎學金分類如下:

    (一)清寒獎學金: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 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 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指本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榮獲該校不分科各年級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審查核定原則如下:
    (一)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與本要點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
    (二)本要點各獎項獎學金,僅能擇一請領。
    (三)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及成績不合標準者,不予受理。
    (四)各類清寒獎學金依學業成績先後排序審定發給,其中,除國中清寒學生獎學金採由總班級數決定各國中錄取名額外,其餘各類別獎學金錄取名額如下:
    1.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佔法定錄取名額二分之一。
    2.持有中低收入戶或經導師查核學校出具證明之學生,佔法定錄取名額二分之一。

    (五)各類獎學金若有餘額時將留用,經審查小組會通過,可適度移作為調増其他類獎學金受獎名額之用。
    ●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申請類別、條件、獎助額度及應備資料如附表。

    ●申請時程:
    (一)每學期辦理一次,一年級第一學期除優秀留縣升學學生可申請外,餘第二學期始可申請。
    (二)前款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符合資格學生,請於3月22日(星期五)前,備妥下列證明文件,送交教務處註冊組以利申請。

    • 1130001114教育部函文

    • 1130001114_1屏東縣政府函

    • 1130001114_2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 1130001114_3申請書

    • 1130001114_4學校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