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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2/22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度(112學年度)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及「常見問題QA」

    一、為獎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學生,得申請本獎學金。但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特殊教 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及就讀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第三年起之碩、 博士班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由符合前點資格之學生自公告申請日起十五日內,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四、本獎學金申請時,一年級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其他年級採計前一學年成績,並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二)大專院校以上如無選修體育可免附體育成績;高中職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前項第一款之成績為等第者,須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前一學期(一年級)或前一學年(其他年級)有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五、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及研究所):共三百三十五名,扣除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數後,依申請人就讀公私立學校比例分配發給名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共四百四十五名,扣除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數後,依申請人就讀公私立學校比例分配發給名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名額經核定尚有剩餘時,得在總名額範圍內調整移充。
    六、申請人申請本獎學金時,一年級學生應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及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其他年級學生應檢附前一學年成績單及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前項之低收入戶係指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其證明須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發。
    七、申請人數超過第五點各款所訂名額時,其發給優先順序如下:
    (一)大專院校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及研究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優先發給,若仍有名額再依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分數高低擇優發給,成績相同者,依設籍本市時間較久者優先, 設籍時間相同者,則由審查單位抽籤決定。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一至三年級):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優先發給,若仍有名額再依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分數高低擇優發給,學業或智育成績相同者,以有體育成績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所有成績均相同者,依設籍本市時間較久者優先,設籍時間相同者,則由審查單位抽籤決定。
    除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外,依申請人就讀公私立學校比例分配錄取名額,單一學校錄取人數以十人為限(日、夜間部及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分開計算),超過者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篩選之。
    八、本獎學金得由本局委任所屬學校承辦申請及審查作業。
    九、本獎學金之送件申請,經審查後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件,各項申請文件、填寫資料、證明文件或核章等不全者,皆視同資格不符處理

    • 1130000911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

    • 1130000911_1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 1130000911_2新北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 1130000911_3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