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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公告事項 > 苗栗縣政府112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2024/2/19

    苗栗縣政府112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一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優秀學生,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並有書面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第三條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之審核,由本府組成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以秘書長為主任委員,教育處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民政處處長、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教師會代表一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擔任。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各委員未克出席時,除外聘委員外,得指派職務代理人出席。

    第五條 本會所需獎學金,在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預算內編列之。

    第六條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空中 大專院校)及本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所定條件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本縣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不含夜校、補校):
    (一)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八十分(甲 等)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二)操行成績即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成績在八十分(甲等) 以上或行為事實記錄優良,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 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含研究所、實習生、進修專校):
    (一)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八十分(甲 等)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二)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 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第七條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分配如下:
    一、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八千元。
    二、本縣高中、職校(含五專前三年)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本縣國中一百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獎學金優先依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學生之順序發給,相同身分者,以申請人學業及操行成績平均分數高者優先發給;名額仍有餘者,再依成績排序擇優發給。
    以成績高低決定獎學金發給順序時,成績相同者,超出名額部分增額錄取。
    獎學金總金額經分配後若有餘額,而符合申請獎學金條件之學生數超過第一項分配名額時,得按國中、高中、大專院校之順序依第一項獎學金金額發給。
    但以不超過當次預算總額度為限。

    第八條 獎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

    第九條 獎學金之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書面證明。
    二、獎學金申請書。
    三、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
    四、戶口名簿影本。

    第十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由本府教育處初審、本會複審,經縣長 批准後轉發。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欲申請學生,請於3月15日(五)前,送交本校教務處註冊組以利彙整申請。

    • 1130000637函文

    • 1130000637_1函

    • 1130000637_2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

    • 1130000637_3獎學金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