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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2/19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並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指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國民中學: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四)國民小學: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每 學期一二○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每學期八○ 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民中學:每學期五○○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民小學:每學期七○○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名額及金額,本局得視當年度申請情形及預算金額酌予公告調整。

    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獎學金之發給,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依第二點各款順序發給;同一順序者,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者優先;成績相同時,同時錄取。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學金之發給,由本局依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發給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推薦申請人數不足額時,本局得將剩餘名額調整至他校。

    六、清寒學生申請獎學金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二)獎懲及出勤紀錄。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四)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 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五)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七、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下列期限內完成審查,並彙整申請人名冊函送本局審核: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學校逾期彙送或個別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八、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特設獎學金審核小組(以下 簡稱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學輔校安科代表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會計室代表一人。
    (二)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代表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核小組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審議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審核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審核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學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獎學金核發,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學金:
    (一)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確資料申請或領取獎學金。
    (二)成績事後經修正、變更或撤銷,而不符第三條申請資格者。
    (三)已獲其他相同性質同額之獎學金,再以同一事由向本局申請者。

    ●●●欲申請學生,請於3月20日(三)前,送交本校教務處註冊組以利彙整申請。

    • 1130000484_1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