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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2023/9/12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 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同性質獎學金補助者, 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或無記過之紀錄者。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前項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原始分數;前項各款之一年級 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一)國中組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高中(職)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大專組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 (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六、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七、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學校或民間機構設立之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申請人請於112年10月6日(星期五 )前,備齊申請書及檢附文件送交至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1120005216_3清寒優秀獎學金申請書

    • 1120005216_5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導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