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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2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稱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向學,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校院家境清寒之學生,符合下列標準,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土,其餘各科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或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甲等)。

    第三條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一百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大學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生三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名額視當年度申請人數得互為流用。
    第一項之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庭、依下列規定排序,再以學業總成績高低 順序發給: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之學生。

    第四條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期開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學校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獎學金申請表一份(如附件)。
    一、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
    三、前一學年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證明書正本或操行成績證明書正本。
    四、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證明。

    第六條申請本獎學金所附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原核發獎學金之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學金。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發獎學金之處分書。

    第七條本辦法白發布日施行。

    符合資格學生依期限內申請。

    • 桃園市政府函

    • 基隆市政府函

    • 獎學金辦法

    • 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