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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2/22

    111年度第2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長或各領 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開發其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繼續奮發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 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 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 學生。
    前項各類學生,不包括就讀於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個人,或由該 等學生組成之團隊為限。

    四、本要點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公開表演展 示或具其他特殊優異事蹟表現,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邀請函、海報等相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補助項目包括教練或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誤餐費、膳宿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項訓練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及雜費。
    (二) 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三十 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保險費及雜費。
    (三) 國內參加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住宿費、交通費、保險費及雜費。但比賽地點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不予補助。
    (四) 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出 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印刷費、郵電費及雜費。
    (五) 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每年最多補助五名,每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六、補助原則:
    (一) 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 申請單位以比賽或培訓,已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申請單位申請時未敘明,經本部事後查知者,補助款應全數繳回。
    (三) 本部為審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弱勢學生資格時,得邀請各專業機構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七、各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 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 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 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 (七月至十一月)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 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八、申請程序:
    (一)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綜合中學之弱勢學生或團隊: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向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二)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或團隊:逕向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九、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書:包括計畫負責人、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執行內容、經費明細、預期效益等。
    (三) 經費概算表。
    (四) 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五) 學生在學證明書及身分清冊。
    (六) 第四點所定證明文件或資料。
    (七)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學生特殊專長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指定出國比賽之公文影本、學生當選國手證明。

    十、申請案件由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辦理初審,通過初審者,再由本部聘請學產 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複審;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人。

    十一、經費請撥、執行與核銷:
    (一) 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二)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培訓計畫確實執行,不得自行變更。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培訓計畫變更,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五)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檢附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備文報本部辦理經費核結。
    (六) 受補助之學校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餘款者,應依規定結算繳回。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 接受補助之學校計畫已執行完成並辦理核銷,應填報經費收支結算表,如有賸餘經費或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部據以建檔結案。
    (二) 本部得隨時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十三、獎懲:
    (一) 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應依規定敘獎。
    (二) 受補助學校自籌款編列、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二年內並不得再申請補助。
    (三) 受補助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學產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 公告之。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特殊專長之認定

    •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 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