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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設籍臺北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091學生餐費補助
  • 2020/9/10

    設籍臺北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091學生餐費補助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
    壹、依據 本局年度工作計畫。
    貳、目的
    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順利就學,減輕其就學之經濟負擔。
    參、推動期程
    本計畫辦理期程為109學年度第1學期,並視執行狀況持續辦理或調整。
    肆、協助對象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高中職在籍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不含家戶年利息收入),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
    (四)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班級導師認定需要協助者(須檢具書面證明):
    1.六個月內家長或主要收入者失業、受裁員、無薪假或失能。
    2.六個月內家庭遭逢重大災難。
    3.本人為「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4.本人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5.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
    6.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非國民年金)
    (五)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班級導師及學校評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
    二、具其他身分(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軍公教遺族),且欲確認補助身分及項目者,請參照「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申請一覽表」及「109學年 度第1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對照表」。
    伍、協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本方案之協助項目分為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兩部分,請詳參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申請一覽表」:

    高中職學
    (一)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減免:
    1.低收入戶:減免金額依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免除全部學雜費。
    2.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金額依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3.公立高中職檢送減免印領清冊及統計表報局辦理補助;私立高中職除造具減免印領清冊及統計表,另檢附領據函報本局請撥補助經費。
    (二)學生午餐費:
    1.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含國立)之「低收入戶」、「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及「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學生。本學期共計補助100天上課日數,各校補助金額依「定額55元/餐*100日」核撥。
    2.市立高中職午餐補助經費業編列於各校,倘有不足,請學校以基金餘額支應;私立學校(含國立)則依本局公文所訂期限內,報送補助名單印領清冊、領據及原始憑證至本局辦理核撥銷。
    (三)其他:軍公教遺族、原住民學生就學費用優待補助之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費。
    陸、申請程序及辦理方式
    一、符合本計畫之協助對象,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併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卡影本、中低收入戶卡影本(如家長當年度證件尚在申辦中,得以前一年度資料為準,惟應於申請通過後主動告知學校並補送證明文件,倘未送件或未通過者,由學校或本局取消補助資格)。
    (二)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不含家戶年利息收入),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班級導師認定需要協助者:檢附前揭協助對象之六類身分認定之相對應證明文件。

    符合資格學生請於10月7日前將申請表件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 1090004315_2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