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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7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
(三)大專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三、本要點之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中職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進修學校或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賸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類發給名額。
四、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五、符合資格學生於10月9日前交至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