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3/13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以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成績標準: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三、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鬥,統一造冊證明之)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四、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相關資訊業公告於本局首頁-「顯示全部連結」-「臺中市就學補助資訊網」編號00017,請協助公告本獎學金訊息於學校網頁,以利家長及學生申請。
六、請符合資格學生於3月16日前至註冊組登記。-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