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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公告事項 > 金門縣政府106學年度第2學期獎學金
  • 2018/2/7

    金門縣政府106學年度第2學期獎學金

    一、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縣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本縣辦理。其獎學金之申請規定: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
    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
    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2.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3.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四)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具下列證件: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研究生需檢附)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三、本獎學金相關申請規定及申請表件請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下載。
    四、符合資格學生請依限自行申請。

    • eduweb.cy.edu.tw/km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