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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6
94學年度台北市東莞同鄉會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凡父母任一方原籍屬廣東省東莞市籍之國中以上學生,94學年度成績無任何一學科不及格,體育成績70分以上,並合於下列規定者: 1.學業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可申請甲種獎助學金。 2.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或75分以上,可申請乙種獎助學金。 3.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或75分以上,可申請丙種獎助學金。 二、申請時間: 95年10月15日起至11月10日止,逾時不予受理。 三、申請手續: 1.填具申請書乙份。 2.學校正式成績單正本乙份(影本不收)包括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 3.原籍證明乙份(有公信力的原祖籍東莞證明或舊式戶籍謄本有記載者,申請人或父母為本會已列冊會員免繳) 4.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符合上列條件同學,請於規定期限內至註冊組登記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