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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9
95學年度第2學期臺北縣原住民學生各項獎助學金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96年4月10日止。 二、申請人須為原住民身分且設籍臺北縣至少4個月以上之在學學生。 三、申請資格:前一學期之操行成績70分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60分以上,發給1萬元整。 四、申請資料: 1.申請書(須經學校完成各項初審核章)。 2.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本學期註冊章;學生證如遺失無法提供者,需提供已完成本學期註冊之學校證明正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4.公所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欲申請清寒獎助學金者)。 五、相關表件請至相關網站1「北縣獎助學金專區」下載或於「電子公文」區點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