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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1
96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一、申請日期:96年9月17日起至96年10月17日止。 二、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三、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至少須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即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以前失業者),並至少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2)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五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四、申請書請逕至相關網站1直接下載,或相關網站2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