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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3
96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一、申請日期:97年4月1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三、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7年3月31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至少須連續滿6個月以上(即96年9月30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2)申請人及其配偶95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四、申請書請逕至相關網站1直接下載,或相關網站2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