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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9/3

    97學年度第1學期臺北縣原住民學生就讀高中職以上獎助學金

    一、申請期間:97年9月1日起至97年9月30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則需在該日下午4時前,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學校為丹鳳國小。 二、申請人須註記為原住民身分,且為設籍臺北縣至少4個月以上之在學學生,受理項目為: (一)清寒及優秀獎助學金(公立高中職及各研究所): 1.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前一學期之操行(德育)成績80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發給8000元整;如持有公所發給之清寒證明,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即可。 2.研究所(公費留學除外):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碩士班發給15000元整、博士班發給20000元整。 (二)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前一學期之操行成績70分以上,學業總平績平均60分以上,發給10000元整。 (三)考取高中(職)以上學校獎助學金: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限考取當年度提出申請),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發給3000元整;公私立大專院校發給5000元整。 三、以上各項獎助學金不得重複申請,並得由個人提出(惟仍須由學校完成各項初審核章),不須由學校代為申請。 四、請將資料備齊確認無誤後,郵寄至丹鳳國小覆審,並於信封上註明獎學金類別。若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視為不符案件,臺北縣政府將不予受理,請務必確實核對資料無誤後寄出。 五、申請資料如下: 1.申請書(須經學校完成各項初審核章) 2.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本學期註冊章;學生證如遺失無法提供者,需提供已完成本學期註冊之學校證明正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4.公所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欲申請清寒獎助學金者方須檢附)。 六、本案依學業平均分數高低擇優錄取,申請清寒獎助學金者優先發給。相關表件至(相關網站1)「電子公文」區下載。

    •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