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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3/9

    95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一、申請期限:自96年3月15日起至96年4月16日止。 二、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及優待、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弱勢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等者。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三、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最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6年3月14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至少須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即95年9月14日以前失業者),並至少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94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四、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元。 五、申請書請於3月15日起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工保險局暨各區管理中心、辦事處、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至相關網站1、相關網站2全民勞教e網進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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