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10/21
96學年度台北市東莞同鄉會獎助學金
一、申請時間:97年10月20日起至11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凡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任一方原籍屬廣東省東莞市籍之國中以上學生,96學年度成績無任何一學科不及格,體育成績70分以上,並合於下列規定者: 1.學業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可申請甲種獎助學金。 2.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或75分以上,可申請乙種獎助學金。 3.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或75分以上,可申請丙種獎助學金。 前項所稱國中以上學生,包括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國中學校及職業學校,日間部及夜間部(進修推廣部)正式生,但五年制之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列入高中,四至五年級列入大學類。 三、申請手續: 1.填具申請書乙份。 2.學校正式成績單正本乙份(影本不收)包括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 3.原籍證明乙份「有公信力的原祖籍東莞證明或舊式戶籍謄本有記載者,申請人或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任一方為本會已列冊會員免繳」。 4.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