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3/16
97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二、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8年3月15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6個月以上(即97年9月15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2.申請人及其配偶96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三、申請限制: 1.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2.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失業家庭子女補助、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本會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等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千元或6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四、受理申請日期:98年3月16日起至98年4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五、申請方式: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受理窗口: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六、申請書請於3月16日起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工保險局及各辦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相關網站1)直接下載,亦可從本會網站(相關網站2)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