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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4
97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政府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期限:自98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設籍居住臺中市6個月以上,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優秀學生未享有公費及其他獎學金者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1.申請書(地址和電話請以居住戶籍地填寫,勿寫學校或租賃處)。 2.戶口名簿影本。 3.清寒證明書或導師證明(另由村里長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視同證件不符)。 4.在學證明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之成績單影本(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交國中畢業成績單、大專一年級上學期應繳交高中職畢業成績單)。 四、旨揭獎學金實施要點及申請件請至(相關網站1)本府專區/各科文件/學管科/訓導項下載使用。 五、符合申請條件資格同學請於3月25日前至註冊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