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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桃園縣99年度第二梯次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金
  • 2010/8/20

    桃園縣99年度第二梯次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金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平均在70分以上。國中、高中(職、五專)及大學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中低收入戶者:生活費標準9829元×全家總人口數__×補助標準1.5=___>全家每月總收入____。 (3)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得提出申請: 高中、高職學校學生平均80分以上(啟明、啟聰學校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三)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 五、每學期補助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二)公(私)立高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4,000元,補助30名。(清寒名額15名,其中保留2名予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優秀名額15名) (三)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4,000元,補助30名。(清寒名額15名,其中保留2名予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優秀名額15名) 本計畫所訂之各組補助名額,在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允以調整,並擇優獎助。 六、實施措施如下: (一)申請方式: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函送本府原民處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二)校內申請時間:(以9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為準):自即日起至9月15日止。 (三)繳驗證件如下: 1.申請書乙份。 2.證件黏貼頁請黏貼【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3.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乙份。 4.切結書。 5.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6.中低收入戶證明:加附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證明。 7.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四):已附第6項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者請附1-4項。 申請清寒學生獎學金者請附1-7項(除有第6項低收入戶證明者外,皆須附第7項文件)。 (四)審核方式: 1.依本計畫應繳驗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逐項審核,如發現遺漏或不符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或函覆)於申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獎學金學生人數超過規定補助名額時,就學業成績最高者依次發給至額滿為止。 3.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不論申請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五)撥付方式:申請人經本府審查合格並核定補助後,獎學金由本府逕撥申請人帳戶。 七、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縣「都市原住民發展計畫99年度執行計畫」支應。

    • 桃園縣原住民行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