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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9
98年第45屆中華嘉新體育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限田徑、游泳兩項具有客觀標準之項目,每年並以申請一個獎項為限。 二、申請日期:自6月1日至7月15日止。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九十七學年度在校成績證明: 1.體育成績甲等以上(體育專業組不在此限)。 2.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3.學業成績乙等以上。 (二)參賽成績證明: 1.請提出參加各縣市級以上公開運動會或錦標賽,田徑、游泳項目所創造之優異紀錄。例如:大會頒發之載明運動成績之獎狀或其他有效之證明文件。(為便於審核作業,請自行縮印至A4規格,並選擇最優者三件即可)。 2.右項紀錄締造之規定期限: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3.申請以個人成績紀錄為準。團體接力之項目較不具客觀性,不符審核標準。 四、申請辦法及申請表格請逕至(相關網站1)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