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2/17
99學年度第2學期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3月2日止。(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二、申請條件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高中(職)學校肄業之清寒學生,款之條件且其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二)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及無記過以上紀錄。 (三)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三、獎助金額:高中及高職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五、本獎學金審查要點及申請表請至屏東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下載專區(文號字第10000549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