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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台北縣98學年度清寒及優秀獎學金
  • 2010/3/15

    台北縣98學年度清寒及優秀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設籍台北縣繼續6個月以上,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成績規定者得提出申請;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或本年度已領取本府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清寒組:學業或智育學年總成績平均(以下同)75分、操行或德育75分且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體育70分(身心障礙學生60分)。 (二)優秀組:學業或智育85分(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80分)、操行或德育80分且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體育70分(身心障礙學生60分),惟研究所博士班及在職進修之研究所碩士班學生不得申請。 二、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4月1日開放):本局網站首頁(http://www.tpc.edu.tw)/網站連結/臺北縣就讀高中以上學校家庭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網。 1.註冊:一律以個人身分證號註冊,並參閱註冊頁下方「填寫說明」後,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上傳各類身分證明文件電子檔。所有證明文件均請以掃瞄或數位相機拍攝(系統接受JPG、GIF、BMP、PNG等影像格式)後上傳。 2.申請:以個人註冊之帳號密碼登入系統,點選系統左側「申請獎學金」後,依個人申請類別提出申請,並上傳成績證明文件(需已加蓋關防或經學校認定核章)、郵局帳戶影本、身心障礙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電子檔。 三、為加速獎學金撥款,申請人均請提供郵局帳號以利快速撥款(不限申請人個人存摺,提供親屬者亦可,惟申請截止後,已登錄之資料不接受任何方式修改),通過申請者獎學金將逕撥入申請人提供之郵局帳戶。 四、倘無法將上傳證明文件電子檔者,請於申請截止日前(郵戳為憑)將證明文件影本,寄至本縣鶯歌鎮二橋國民小學學輔處收(地址:239臺北縣鶯歌鎮中正三路106號),信封請註明「申請臺北縣獎學金證明文件」。逾期、未依規定未加蓋關防或學校認定核章及證件不齊者,皆視同資格不符而不受理。 五、本獎學金自治條例、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申請書於即日起公佈於台北縣「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庭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網(http://award.tpc.edu.tw)或台北縣教育局首頁(http://www.tpc.edu.tw)/北縣獎助學金專區,請逕自查詢下載,各項申辦事項悉依上開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日期:自99年4月1日至4月20日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