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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99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 2011/3/14

    99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二、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0年3月14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6個月以上(即99年9月14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2‧申請人及其配偶98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三、申請限制: 1‧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2‧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四、受理申請日期:100年3月15日起至100年4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五、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5千元 六、申請方式: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受理窗口: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七、申請書請於3月15日起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工保險局及各辦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本會網站(相關網站1)下載,亦可從全民勞教e網(相關網站2)直接下載。 八、其他規定請詳閱實施要點。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全民勞教e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