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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2011/7/12

    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依「彰化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經核定之低收入戶者。 (2)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3)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4)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三、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1)高中(職)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 (2)高中(職)學生:五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3)高中(職)學生:二千五百元。 四、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書乙份。 (2)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3)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4)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5)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政府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6)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 五、申請期間:100年9月20日至100年10月7日止。 六、申請資料請先送學校初審合格,由學校統一造冊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