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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100學年度桃園縣第二梯次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 2011/10/6

    100學年度桃園縣第二梯次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一、桃園縣政府為激勵清寒原住民學生努力向上,鼓勵優秀原住民子女向學,提昇教育水準,以培養原住民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 二、凡設籍桃園縣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平均在70分以上。國中、高中(職、五專)及大學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中低收入戶者。 (3)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第(2)小目應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三)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 五、旨揭獎學金申請期間自100年9月1日至10月14日止,相關資料請至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局網之檔案下載專區下載使用(相關網站1)。 六、符合資格同學請於100年10月11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