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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5
嘉義市政府100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一)、國中組:1.學習領域(一般學科):八十分以上。
2.未有記過或曠課之紀錄。
(二)、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二、學生申請時應檢齊下列各項證件於規定期限內陳由所屬學校彙轉本府辦理,個別申請不予受理:
1.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並由學校核章。
2.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符合資格同學請於3月2日前至教務註冊組申請。
四、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行政公告摘要內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