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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1
高雄市政府100學年度第2學期「高雄市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高雄市六個月以上,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不含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發給本獎學金:
(一)研究所、大學院校及專科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德行表現良好。
(三)申請期限:101年3月1日至3月31日(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止。
二、檢附旨揭相關附件,請逕至桃園縣府電子公文附備牛檔案上下載專區下載。
三、符合資格同學請於3月16日前至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