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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1
雲林縣政府100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雲林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新生以原畢業學校填發之成績證明書,舊生以其所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準)。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2.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二、符合資格同學請於3月16日前至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