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2/21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本要點領受範圍以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三、相關附件,請逕至桃園縣府電子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輸入桃教中字第1010005426號下載
四、符合資格同學請於3月30日前至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