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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二、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1年2月15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1個月以上(即101年1月15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9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三、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為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千元或6千元教育代,不在此限。高職免學費不得再申請此項補助。
四、受理申請日期:101年2月15日起至101年3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五、申請方式: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受理窗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六、申請書請於2月15日起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其各辦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http://www.cla.gov.tw)進入下載,亦可從全民勞教e網(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