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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7
花蓮縣政府100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二、核發要點及申請表可逕至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hlc.edu.tw/公告系統/處務公告)下載參閱。
三、符合資格同學請於3月30日前至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