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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6
彰化縣政府112學年度第2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自強優秀學生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 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學生:二百二十名。
(二) 國民中學學生:二百二十名(包括補校學生)。
(三)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四) 大專(院)校學生:六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五) 研究所學生: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一) 國民小學學生:五千元。
(二) 國民中學學生:五千元。
(三) 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四) 大專(院)校學生:八千元。
(五) 研究所學生:八千元。
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小類發給名額。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符合資格學生,請於3月8日(星期五)前,備妥下列證明文件,送交教務處註冊組以利申請。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 (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 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