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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3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1年2月16日公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特定於101年3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 違反者 機車處罰1,500元至15,000元 小型車3,000元至30,000元 大型車5,000元至60,000元 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