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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1
財團法人台北市山西文教基金會100學年度助學金
一、凡在台、澎、金馬地區經政府立案高中(職)級以上學校肄業,具有正式學生籍之山西籍學生(包括經政府立案具有同等正式學籍之補習學校與大專院校夜間部具有學籍之正式生。但不包括在職研究生、補習班學生與大專院校夜間耜無學籍之選讀生。)而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二、本辦法所稱之獎助學金種類如左:
(一)助學金:就合於前條規定者發給之,其金額按申請人數及基金孳息收入分級斟酌決定。
(二)獎學金:俟籌有的款時,另訂細則舉辦之。
(三)李莊潤潔女士獎助學金:凡獲本會上述獎助學金之學生,各暫加發本項獎助學金,加發數額,以該項基金每年所得利息平均分配予該年申請人為準(以上數額仍得視基金利息保有彈性)。
三、申請助學金應繳之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本籍證明文件:
1.載有學生本籍為山西籍證明文件或其直系親屬之有效本籍證明文件(可向戶政單位申請影卻舊戶籍謄本)
2.如無法提供本籍有效戶籍資料者就讀學校請就其申請表所列審查,仍無法確定其本籍者,仍請彙報本會,由本會予以複查。
3.本會審查複審時,概以本會會員名冊資料為準。(未入會者,應即填表入會。)註:直系親屬,應以父系為準。如從母姓者,得以母親籍母為依據。
(三)當年度(第二學期)在學證明文件(在學證明書或業經註冊之學生證影印本)。
四、符合資格同學請於3月16日前至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