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類學生減免學雜費及貸款說明: (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
|||||||
序 |
補助名稱 |
補助類別 |
資格 |
補助對象及內容 |
金額 |
準備資料 |
備註 |
1 |
私校學生補助 |
定額補助 |
在學學生 |
A.102學年度及以前入學就讀在學學生 B.103學年度入學就讀高中部學生 |
5,000 |
a.學生個人戶籍謄本一份(最近三個月內) b.申請表。 |
|
免學費補助 |
A.家戶年所得148萬元以下 B.年利息所得不超過10萬元 C.不動產不得大於3筆以上,且總額不超過650萬元
|
A.103學年度入學就讀高中部學生 B.102學年度及以前入學就讀職業類科學生
|
減免全部學費 |
a.全戶的戶籍謄本一份(最近三個月內) b.申請表。 |
|||
在學學生 |
103學年度入學就讀職業類科學生 |
||||||
齊一學費補助 |
A.家戶年所得148萬元以下 B.年利息所得不超過10萬元 C.不動產不得大於3筆以上,且總額不超過650萬元 |
102學年度及以前入學就讀高中部學生 |
學費減公立學校學費差額
|
a.全戶的戶籍謄本一份(最近三個月內) b.申請表。 |
|||
2 |
身心障礙學生 |
學雜費 |
A.家戶年所得220萬元以下者
B.學生本人取得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
身心障礙學生 |
重度: 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a.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b.學生個人戶籍謄本一份(最近三個月內) c.申請表。 |
|
中度: 減免十分之七(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
輕度: 減免十分之四(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
3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學雜費 |
A.家戶年所得220萬元以下者
B.父親母親取得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重度: 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a.父親或母親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b.學生個人戶籍謄本一份(最近三個月內) c.申請表。 |
|
中度: 減免十分之七(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
輕度: 減免十分之四(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
4 |
低收入戶學生 |
學雜費 |
取得當年度鄉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 |
低收入戶學生 |
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a.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b.全家戶籍謄一份 c.申請書(最近三個月內)。 |
|
5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學雜費 |
取得當年度鄉鎮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減免十分之三學(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a.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b.全家戶籍謄一份 c.申請書(最近三個月內)。
|
|
6 |
原住民族學生 |
助學金、住宿伙食費 |
學生本身為原住民 |
原住民族籍學生 |
A.每人每學期助學金減免全部學費+雜費 B.每人每學期伙食費 10,000 |
a.學生個人戶籍謄本一份(最近三個月內) b.申請表。 |
已具領政府設置之其他助學金或公費者,不得請領 |
7 |
特殊境遇婦女子女 |
學雜費 |
取得當年度鄉鎮公所「特殊境遇婦女證明書」 |
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之特殊境遇婦女子女 |
減免十分之六學費+雜費 |
a.鄉鎮市公所開立「特殊境遇婦女證明書」正本 b.全家戶籍謄一份(最近三個月內) c.申請書。 |
|
8 |
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 |
取得當年度鄉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 |
設籍臺灣地區境清寒之在學學生,學業、操行、體育成績均達60分以上 |
10,000 |
a.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b.全家戶籍謄一份 (最近三月內) c.申請書。 |
||
9 |
學生助學貸款 |
學雜費 |
在學學生 |
學費、雜費、實習費、書籍費1000元、平安保險費、退撫基金等六項。 A.一般生依照繳費三聯單上之可貸金額辦理貸款即可。B.領有其它補助者須先扣除已補助金額後,依實際繳納之學雜費辦理貸款。 |
第一次辦理: a.新生-錄取憑單 舊生-學生證 b.學生雙親與本人帶全戶的戶籍謄本、身份證、印章與繳費三聯單去台灣銀行辦理。 第二次辦理: 學生本人帶身份證、印章與繳費三聯單至台灣銀行辦理。 |
||
二、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費用優待審查表 |
||||||
減免種類 |
待遇 |
學雜費/學期 |
制服費(第一學期) |
書籍費/學期 |
副食費/月 |
主食米/月 |
公教人員因公死亡 |
全公費 |
比照國立學校標準 |
1500元(第一學期) |
800元/學期 |
2800元/月 |
12kg 301元/月 |
公教人員因病、意外死亡 |
半公費 |
比照國立學校標準 |
750元(第一學期) |
400元/學期 |
1400元/月 |
0 |
軍人因公死亡 |
全公費 |
比照國立學校標準 |
1500元(第一學期) |
800元/學期 |
2800元/月 |
26kg 653元/月(未領眷補者) |
軍人因病、意外死亡或傷殘榮軍 |
半公費 |
比照國立學校標準 |
750元(第一學期) |
400元/學期 |
1400元/月 |
13kg 326元/月(未領眷補者) |
軍公教一次撫卹或撫卹期滿 |
減免學雜費 |
比照國立學校標準 |
0 |
0 |
0 |
|
現役軍人子女 |
減免學費 |
按實繳學費3/10 |
0 |
0 |
0 |
|
※優待對象: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且在撫卹期限內。 |
||||||
※學雜費(含實習費):私立學校(含進修學校)比照國立學校各類標準發給。 |
||||||
※第一學期主副食費新生發給5個月(9-1)、舊生7個月(7-1)。 |
||||||
※各項補助費僅能擇一申請(具雙重身分者應提未領其他補助費證明)。 |
||||||
※第二學期始核定者,制服費全公費為750元,半公費為375元。 |
||||||
※因故休、退學者主副食費發至當月止, 學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不收回,但復學時,該學期不得再申領。 |
||||||
※軍公教遺族與現役軍人子女學什費減免於開學後一週內至會計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