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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6/23

    育達高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規則

    三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規則 88.10.16育商桃訓字第1487號修訂 94.09.19育達學字第0940001464號修訂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法規訂定之。 二、 目的: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特訂定 本規則。 三、 組織編制: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為委員,並由輔導室專人處理有關業務。(組織表、圖,如附件一、二) 四、 組織規定: (一)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並採一年一聘。 (二) 本會承主任委員指示推動會務,年度工作計劃經委員會議通過後由輔導室協同相關單位落實辦理,主任輔導教師為本會執行秘書。 (三) 本會得依需要加強與性別平等教育專家、社區、相關機構、學生家長密切聯繫,以順利推展會務。 五、 工作職掌: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六、 委員會議: (一)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 (二) 委員會議每學期舉辦一次,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規則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