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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110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2021/9/7

    110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前項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第四條 獎學金發給名額及標準如下:
    一、研究所:每學期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每學期三百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二百九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非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市國民中學:每學期三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一年級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申請第二學期獎學金為限。
    獎學金之發給名額,以學期總平均分數高者為優先;分數相同者 ,以先 設籍本市者為優。主管機關並得在預算額度內調整獎學金發給名額。

    第五條 申請獎學金者,應於下列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上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獎學金申請案件,應設審核會;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七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或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核發獎學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符合資格學生請於十月十八日前將申請表件送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 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