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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4/7

    桃園市110年原住民族學生獎助──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府原教字第1090067472號令修正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發展特殊才藝表現,並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助項目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二) 生活津貼。
    (三)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三、 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二) 生活津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私立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三)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2、 前目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組成,且學生均須符合前目規定之資格。

    四、 前點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 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 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 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五、 第三點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 本要點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 公私立高中職組: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3、 公私立國中組: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二) 優秀獎學金: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 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3、 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4、 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三) 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不分清寒及優秀生,由校方推薦申請學生名單,其名額分配按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原住民族學生總人數計算,每十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十人,剩餘數未滿十人仍以十人計算;全校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人者,得發給一名。分校比照辦理,各校各別平均分配名額,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

    (四) 生活津貼:每人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五)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 獎勵項目如下(申請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1) 個人單項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藝能競賽(音樂、舞蹈、美術、說唱藝術等)、體育競賽。
    (2) 團體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

    2、 個人單項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 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2) 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五千五百元;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五名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3、 團體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 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一萬元。
    (2) 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四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五名每團新臺幣一萬元;第六名每團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4、 競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等第評比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
    (2) 等第評比設有「特優」者:特優、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四名規定辦理。
    (3) 等第評比未設「特優」者: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
    (4) 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三名規定辦理;取三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

    七、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 申請書。
    2、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 領據。
    6、 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 切結書。

    (二) 生活津貼:1、申請表及申請附表。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3、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一併檢附)
    4、區公所核發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擇一檢附。
    5、領據。
    6、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三)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 個人單項競賽:
    (1) 個人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 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 領據。

    2、 團體組競賽:
    (1) 團體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 獲獎獎狀及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 申請學校單位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及統一收據。
    (5) 領據。

    八、 受理期間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二) 生活津貼: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三)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九、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除國小組外,各組獎勵名額,在本府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予以調整,並擇優獎勵。

    十、 申請人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應主動告知本府,並繳還補助款。

    十一、 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十二、 申請獎勵或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或其就讀學校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十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符合資格學生,請於4月23日(五)前將申請表件送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 1100001658_5獎助要點

    • 1100001658_1個人單項競賽申請書

    • 1100001658_2應備文件查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