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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3/31

    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請輸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本市原住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三、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四、 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學生申請書。
    2、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4、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二) 申請人為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一般民眾申請書。
    2、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6、領據。

    五、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補正期限屆滿時起十日內轉送本府複審。
    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六、 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 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 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 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 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七、 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八、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 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符合資格學生請於四月二十三日前將申請表件 送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 1100001498_1獎勵要點

    • 1100001498_2申請書

    • 1100001498_6學生應備文件查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