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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首頁 > 獎學金申請(日) > 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 2020/4/28

    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一、 因應 109 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勞動部增辦一次「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以減輕受影響產業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請詳細閱讀以下申請資訊,於 1109年5月31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填妥申請書,併同應附文件提出申請。
    二、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自109年1月18日起至自109年5月31日止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2. 申請人及其配偶107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以下。(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
    3. 申請人至109年5月31日止未曾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4.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請注意: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內。
    ※補助金額:
    1.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2.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3. 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3,600元。
    4. 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4,000元。
    5. 申請人符合(1)獨力負擔家計,或(2)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 2 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 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 20%為限)。
    ※請注意: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若符合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名)免學費規定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三、 自109年4月15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 檢附文件
    1. 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2. 「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收養者亦同。
    3. 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悠遊卡學生證影本需加蓋學校章),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如「就學繳款單據」(須完成繳費並加蓋收戳章)影本、「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須加蓋銀行戳章)影本、「信用卡繳交學費證明單(須提供就讀學校名稱及學生姓名)」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或影本(五擇一)。
    4.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特殊原因欲領即期支票者請於所附申請書填寫帳戶之空白處註明,支票一律禁止背書轉讓且劃記平行線,無金融帳戶者請以「委任取款」方式兌現)。
    5. 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條件者,除應檢附下列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切結確實有獨自扶養在學子女之事實:
    ●配偶死亡,應檢附「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離婚,應檢附「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之文件。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應檢附「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之文件。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
    五、 申請方式
    1. 一律採郵遞方式申請:申請書填妥後,請將申請書剪下,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就學補助受理小組」,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子女就學補助」字樣(通訊地址:104402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 1-1 號 11 樓) 。
    2. 申請書可向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就服臺)及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經由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topic/3075/6074/7607/) 下載。
    六、 審核結果通知:本項補助於109年5月31日受理申請截止後,採整批建檔並與相關補助計畫比對及審核,預定於109 年 7 月間寄發審核結果通知單,合格者完成撥款,屆時另可於勞動部網站查詢審核結果。
    七、 注意事項
    1. 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2. 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3. 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本部 108學年度第 2 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109/2/17~3/20受理】、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法務部犯罪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衛生福利部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補助,及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 5,000 或 6,000 元教育代金, 不在此限。
    4.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限用申請人本人帳戶,若提供非申請人帳戶、帳戶遭受結清、凍結或其他無法轉帳匯入者,本部將另以開立即期支票方式補助。
    ※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勞動部109年4月10日勞動福 1字第1090135181號增辦「108學年度第2學期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公告。
    ※勞動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5151。
    八、 符合資格學生請依限自行申請。

    •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