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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108年度莊垂房清寒暨邱瑩東身心障礙獎學金
◎設籍本區滿六個月以上且持續在籍,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不包含國中新生)、高中職、專科、大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已申請或領取者本公所得取消其資格:
1、享有公費待遇者。
2、已領有其他同額以上獎學金者。
3、就讀研究所或進修學校學生不在本獎學金範圍內。
◎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申請人符合獎勵標準,但人數超過獎勵名額時,按平均成績高低依序評比審定至額滿為止。
◎獎學金詳細內容請參閱實施辦法。
★符合資格學生於11/8中午前交至教務處。
壹、莊垂房清寒獎學金實施要點
一、申請資格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本獎學金每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十名,每名新臺幣五仟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十六名,每名新臺幣三仟元。
(三)國中組: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二仟五佰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總成績證明一份(應有未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紀錄)。
(三) 新式含記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 有效期限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低收入戶證明一份。
貳、邱瑩東身心障礙獎學金實施要點
一、申請資格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鑑輔會證明不可)。
(二)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本獎學金每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十二名,每名新臺幣五仟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三仟元。
(三)國中組: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仟五佰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總成績證明一份(應有未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紀錄)。
(三) 新式含記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 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一份。(鑑輔會證明不可)